(2015)安民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博力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李秀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852号原告:绵阳市博力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组织机构代码:79397460-5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兆宝,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李秀容,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县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博力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秀容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博力保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