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风杰、郝俊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王风杰,郝俊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法定代表人:廖忠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孔令朝,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风杰,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被告:郝俊小,男,汉族,1969年2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省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风杰、郝俊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25元,由原告中金嵩县嵩原黄金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英杰审 判 员 王海拴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金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