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初字第9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与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赵天准,赵炳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983-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代表人:胡天祝。委托代理人:孙笑磊,系原告员工。委托代理人:潘志平,福建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草湖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天准。被告: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高湖。法定代表人:赵炳坤。被告:赵天准,男,195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侨居菲律宾共和国。被告:赵炳坤,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下称兴业银行)因与被告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下称天辉公司)、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下称万鑫荣公司)、赵天准、赵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赵天准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是:被告赵天准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赵天准现侨居菲律宾共和国,故本案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院有权管辖本辖区内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被告天辉织造公司、万鑫荣公司、赵炳坤的住所地均为福建省晋江市,系本院所属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赵天准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天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行、被告福建天辉织造有限公司、晋江万鑫荣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赵炳坤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赵天准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玲玲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郑 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静霖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