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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隗树萍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树萍,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54—1号原告隗树萍。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理原告隗树萍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树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张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城一品小区,房产证为:xxxxxx**号的一套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隗树萍愿用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作担保,房产证为枣房字第xxxxxx**号。本院认为,原告隗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城一品小区,房产证为:xxxxxx**号的一套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隗树萍所有的房产一套,证为枣房字第xxxxxx**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