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隗树萍与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树萍,张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354—1号原告隗树萍。被告张涛。本院在审理理原告隗树萍与被告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隗树萍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张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城一品小区,房产证为:xxxxxx**号的一套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隗树萍愿用其所有的房产提供作担保,房产证为枣房字第xxxxxx**号。本院认为,原告隗树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涛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东城一品小区,房产证为:xxxxxx**号的一套房屋的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隗树萍所有的房产一套,证为枣房字第xxxxxx**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大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学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