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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忠礼与徐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礼,徐刚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15号原告:郭忠礼,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博,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刚,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礼诉被告徐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忠礼负担885元,本院减收884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