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郭忠礼与徐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礼,徐刚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215号原告:郭忠礼,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XX泉,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博,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刚,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忠礼诉被告徐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忠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郭忠礼负担885元,本院减收884元。代理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