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胡崇元、胡亚文与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崇元,胡亚文,陈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51号原告胡崇元,无业。原告胡亚文,无业。被告陈刚,无业,现下落不明。原告胡崇元、胡亚文诉被告陈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余天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心田、人民陪审员侯来锋参加的合议庭。因采取直接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被告陈刚送达,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9日在《检察日报》向被告陈刚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崇元、胡亚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刚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崇元、胡亚文诉称,2004年8月5日,被告陈刚与周顺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由被告陈刚将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太子桥一巷三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泉字第××号)以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顺珍;由陈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协议签订后,周顺珍于2004年8月12日交清购房款后,被告将该房屋的《湖北省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于周顺珍。周顺珍及其家人居住至今。被告陈刚一直未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被告陈刚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无法与其联系,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确认被告陈刚与周顺珍于2004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判令被告陈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胡崇元、胡亚文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胡崇元、周顺珍户口簿复印件一份,死亡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证明周顺珍已死亡,胡崇元与周顺珍系夫妻关系、胡亚文与周顺珍系母子关系,胡崇元、胡亚文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04年8月5日陈刚与周顺珍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当市房权证玉泉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当阳国用(2002)字第0900041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份,《湖北省房屋契证》一份,收条复印件二份,证明房屋买卖的事实。被告陈刚在法定期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具有其真实性、客观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5日,陈刚与周顺珍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由陈刚将其所有的位于当阳市太子桥一巷三号住房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泉字第××号)以3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顺珍;由陈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协议签订后,周顺珍于2004年8月12日交清购房款38000元后,陈刚将该房屋的《湖北省房屋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当阳国用(2002)字第09000416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于周顺珍。周顺珍及胡崇元、胡亚文居住至今。陈刚一直未协助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现陈刚下落不明,无法与其联系。同时查明,周顺珍于2015年6月13日因病去世,胡崇元与周顺珍系夫妻关系、胡亚文与周顺珍系母子关系,胡崇元、胡亚文是周顺珍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周顺珍无其他继承人。本院认为,原告胡崇元、胡亚文的被继承人周顺珍与被告陈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且该协议已履行,该《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房屋买卖交易中,出售方陈刚协助买受方办理买卖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是法定义务,被告陈刚应当协助办理买卖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由于房屋买受人周顺珍在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前去世,周顺珍的法定继承人胡崇元、胡亚文有权请求被告陈刚协助办理该买卖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对原告胡崇元、胡亚文要求确认周顺珍与被告陈刚2004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被告陈刚协助办理买卖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顺珍与被告陈刚于2004年8月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协助原告胡崇元、胡亚文办理位于当阳市太子桥一巷三号房屋产权【房屋产权证号:当市房权证玉泉字第××号;国有使用证号:当阳国用(2002)字第090004165号】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天云审 判 员 王心田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