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鑫博华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万豪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鑫博华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万豪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172号原告天津市鑫博华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柳林路柳林东里底商(原82号粮店)。法定代表人齐桂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区508号。法定代表人孙志君。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万豪酒店,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渔阳镇凤凰山路6号。原告天津市鑫博华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德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京蓟圣光万豪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鑫博华跃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新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