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与太仓市惠良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太仓市惠良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城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钱志刚,主任。委托代理人朱强,太仓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仓市惠良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浦惠良。委托代理人孙益。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愿意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城厢镇永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