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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军与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3561号原告:李军,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曾召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晓梅,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特易购商业(安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亚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