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宝柱与黄骅市鑫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柱,黄骅市鑫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王宝柱,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向东,黄骅市维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骅市鑫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孙正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94659896C。法定代表人:张建,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林,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柱与被告黄骅市鑫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宝柱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从江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张广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