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口镇绿佳电动车商店与被告刘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22号原告通江口镇绿佳电动车商店。经营者杨民,男。被告刘建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江口镇绿佳电动车商店与被告刘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通江口镇绿佳电动车商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通江口镇绿佳电动车商店负担。审 判 长 裴海军代理审判员 姚 震人民陪审员 顾德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