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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方振与朱祥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63号申请执行人:谢方振,农民。被执行人:朱祥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方振申请执行朱成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朱成祥在濉溪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将该案移送濉溪法院执行,本院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