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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财源路。负责人:潘伟生。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防港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杨铭林。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收到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2015年10月27日本院收到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补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防城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以被申请人防城港市亚细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贷款1200万元,贷款期限从2011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8月1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申请人多次崔款并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至201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贷款本息共计12055711.52元,为防止被申请人变卖资产为由,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防城镇河西开发区“亚细亚.慧源A#楼”在建工程46套住房,土地使用证号为防城国用(2003)字第2003-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建字第45060320100006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地字第450603200800487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452822201105190101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现申请人没有提供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关材料,且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函只写明申请人愿意提供12055711.52元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没有写明用于担保的具体的财产名称等。因此,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