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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赵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赵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112号申请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子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保函字第112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洲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