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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中商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与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027号原告: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飞,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各塔埠办事处涝坡。被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登峰,职务,经理。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号。本院受理原告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英雄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726.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646.5元,由原告枣庄市交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启磊人民陪审员  任泽昌人民陪审员  岳崇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