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秧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秧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342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秧某,男,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于2015年4月3日、10月13日及10月20日分别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莫军亮,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秧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秧某及其辩护人莫军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10月8日19时许,被告人秧某和石某等人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北围工业区龙城家具厂一楼车间工作时,被害人黄某过来并和石某因为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及推搡。见状,被告人秧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黄某的面部,致使被害人黄某受伤。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秧某家属支付被害人黄某10000元赔偿款,被害人黄某表示谅解。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造成右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秧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石某、梁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协议书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秧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秧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自愿认罪;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4.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5.被告人是家里经济支柱。综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秧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秧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秧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被告人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至第4点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秧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以下空白)审判员  陈海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4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