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翁传银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翁传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执字第542号罪犯翁传银,男,生于1993年10月15日,四川省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武侯刑初字第7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传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被告人未上诉。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5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翁传银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翁传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翁传银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已履行罚金。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传银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传银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冰梅审判员 刘锡阳审判员 陈马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