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诉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交民初字第00606号原告段某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原告段某诉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世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2006年3月15日至2007年2月11日原告给被告承建交城县某小区12号13号住宅楼,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1份。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辩称,经查账,原告起诉的240000元未开税务发票,原告所建房屋是保障性住房,其未提供该工程审计报告,通过审计最后认定是否欠240000元工程款。我公司因该项目亏损800多万元,现在新开的工程还欠8000万元,没有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2月期间,原告以山西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处名义给被告建设交城县某小区12号和13号住宅楼,该工程峻工后,经双方于2010年6月30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40000元未付。被告即给原告出具欠据1份,载明:“今欠到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处12号、13号工程款240000元。”落款处加盖了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一直未能支付,原告遂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针对被告方辩解意见发表如下意见,1、我方于2010年6月22日已开具了金额为240000元的工程���税务发票,现有我保存的该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为证,该发票原件已经交给被告公司会计员。2、该工程已经交工,房屋亦已入住8年,况且我方没有审计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山西吕梁某建筑有限公司第二处出具的证明、欠据、建筑业统一发票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所承建交城县某小区12号和13号住宅楼工程款240000元,有被告公司出具的欠据为凭,可以认定是事实,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称原告未开具240000元工程款税务发票以及原告应提供工程审计报告的辩解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交城县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段某工程款2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4900元,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交纳本院2450元或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世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承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