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石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付廷云与鄢胜平、江西仁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廷云,鄢胜平,江西仁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石民初字第92号原告:付廷云,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鄢胜平,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江西仁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市国际金融大厦裙楼未来谷第一层A016号,组织机构代码:060787853。法定代表人:曾爱霞,职务:执行董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37404。法定代表人:李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廷云诉被告鄢胜平、江西仁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沟通协商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廷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廷云撤回对被告鄢胜平、江西仁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付廷云自愿承担。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