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保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惠州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江伟与被申请人蔡玉平、徐亚林、蔡胜黎、陈素英、蔡胜利、刘运霞、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江伟,蔡玉平,徐亚林,蔡胜黎,陈素英,蔡胜利,刘运霞,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21号申请人惠州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广森申请人江伟,男被申请人蔡玉平,男被申请人徐亚林,女被申请人蔡胜黎,男被申请人陈素英,女被申请人蔡胜利,男被申请人刘运霞,女被申请人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伟担保人李明,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惠州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江伟与被申请人蔡玉平、徐亚林、蔡胜黎、陈素英、蔡胜利、刘运霞、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玉平、徐亚林、蔡胜黎、陈素英、蔡胜利、刘运霞、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价值28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李明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国源小区F栋(产权证号03451**)、城南金城领域商居楼(产权证号033**)、高山街吉春广场B栋(产权证号038**)、恒大华府22栋1703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州市广信投资有限公司、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玉平、徐亚林、蔡胜黎、陈素英、蔡胜利、刘运霞、常德市德广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的国源小区F栋(产权证号03451**)、城南金城领域商居楼(产权证号033**)、高山街吉春广场B栋(产权证号03871号)、恒大华府22栋1703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