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雷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2477号原告:王某甲,学龄前儿童。原告:王某乙,学龄前儿童。原告:王某丙,学龄前儿童。三原告法定代理人:王某丁,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小艳。被告:雷某,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被告雷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原告同意庭下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负担。审 判 长 李立艳审 判 员 梁玉娟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书 记 员 张超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