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XXX与张晓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花,张晓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50-1号申请人李金花,女,1974年2月22日生,满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二水源西侧。委托代理人李金波,男,1976年8月15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岭下建龙小区**栋3门***室。被申请人张晓岩,男,1971年5月11日生,车主,住长春市绿园区锦城大街**栋1门6中门。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张晓岩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张晓岩已按申请人申请金额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张晓岩驾驶的吉A3K8**号轿车的扣押。二、对被申请人张晓岩抵押的双阳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0710513011009800923900)存折一枚(存金30000.00元整)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亲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逯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