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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委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高延安、卢连芝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高延安,卢连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委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延安,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被执行人卢连芝,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上列当事人间的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秀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 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