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丽与被告刘秋勇、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刘秋勇,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高丽丽,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秋勇,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路娟,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高丽丽与被告刘秋勇、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丽丽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退回原告高丽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