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丽丽与被告刘秋勇、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丽,刘秋勇,路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高丽丽,女,汉族,198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秋勇,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路娟,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告高丽丽与被告刘秋勇、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准确,按照诉状上被告的地址查找不到被告,且原告也不同意公告送达,而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丽丽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退回原告高丽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宗华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