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隗佑全与姚小东、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佑全,姚小东,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158-1号申请执行人:隗佑全。被执行人:姚小东。被执行人: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夏华平,系该××董事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新洲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姚小东于2015年2月6日前偿还隗佑全借款本金4038000元并于2015年2月13日前付清借款利息678380元,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姚小东、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姚小东、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市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有应结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小东、武汉新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亳州市春雨国际汽车城投资有限公司应结工程款585564.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胡卫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