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芮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段彦红与被告肖平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彦红,肖平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段彦红,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肖平民,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段彦红与被告肖平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刘汉平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