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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原告段彦红与被告肖平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彦红,肖平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239号原告:段彦红,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肖平民,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段彦红与被告肖平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其已与被告和解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和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彦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刘汉平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