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奎香与王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奎香,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赵奎香,女,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柳埠镇岱密庵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赵奎香与王峰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奎香向本院提出提级、指定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历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先后拘留二次,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故对申请执行人所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奎香提出的提级、指定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