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何玉生诉李士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154号原告:何玉生,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朱映东,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安定,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鉴,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生诉被告李士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玉生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何玉生负担。审判员 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 旭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