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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厉晓丹与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晓丹,蒋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3951号原告:厉晓丹。委托代理人:朱光全、周梦皓。被告:蒋廷。原告与被告蒋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5万元,其中80万本金利息自2015年1月3日按月利率3.5%支付至实际履行日止,15万本金利息自2015年5月3日按月利率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99503.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63275.2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136228.2本金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0万元,月利率3.5%。9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交付了借款。2015年1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5万元,月利率5%。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交付了借款。被告收到借款后二笔借款均依约支付了三次利息,之后未再还本付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确定合法利率,已付利息超过部分依法抵充本金后,实际欠本金899503.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厉晓丹借款本金899503.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763275.2元本金利息自2014年12月18日起,136228.2本金利息自2015年5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本息归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796元(已减半收取),减半收取6798元,由被告蒋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