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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吴小安申请执行杨昌华、尹根华民间借贷纠纷(2015)凯执字第20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安,杨昌华,尹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安。被执行人杨昌华。被执行人尹根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凯民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昌华、尹根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五日内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小安借款62000.00元及利息,并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55.00元,执行费830.00元。因被执行人杨昌华、尹根华至今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杨昌华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经查,被执行人杨昌华、尹根华无固定职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的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凯执字第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吴小安在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杨昌华、尹根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承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