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2015)高坪民初字第218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某,王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183号原告:王甲某。被告:王乙某。原告王甲某诉被告王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云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乙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在外务工时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在2010年生育一女王金语。随后双方在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在外认识另外一女性,原告多次沟通,被告口头同意离婚,却不实行,之后还与她人纠缠,原告在无望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与被告分居。被告对此不闻不问,被告的行为已经令原告彻底死心。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由于被告王乙某缺席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在外务工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并于2010年生育一女王金语。2011年4月19日双方在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承担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和信任。由于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有时发生争吵,原告对被告生活作风产生猜疑,影响了夫妻团结。但本院通过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今后能互相理解、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王甲某与被告王乙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王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甲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云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晓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