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林骏与兰柏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545号原告黄林骏。被告兰柏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林骏诉被告兰柏食品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庄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