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1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18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330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38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88元,申请执行费9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横山县扶贫办有工程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扣留被执行人此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横山县扶贫办工程款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崇江审 判 员 侯 斌代理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买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