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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余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雪,男,1965年10月31日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1999年12月1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雪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5月14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在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西路兰化三街区55号2单元,见101室受害人赵某某的租住房大门开着,窜入卧室,将床上一件黑色男式夹克上衣盗走后逃离现场。男式夹克兜内装现金13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驾照、票据等,余雪将现金挥霍,其他物品丢弃。2、2015年3月31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水厂家属院菜市场二楼,在茗泉商务茶楼内,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刘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华为C199型手机(价值22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3、2015年5月10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九头鸟川湘园饭馆内,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彭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三星大屏手机(价值29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4、2014年11月14日下午4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26街区区文化馆一楼超越广告公司内,乘受害人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办公室凳子上的黑色女式挎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周某某没追上即报案。女式挎包内装现金80元、苹果牌白色4S手机一部及身份证、银行卡、钥匙等,余雪将现金挥霍,其他物品丢弃。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牌白色4S32G手机一部赃物估价2320元。5、2015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南街鸿安国际二楼水怡舫茶楼内,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唐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苹果5S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经兰州市西固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牌白色5S16G手机一部赃物估价3177元。6、2015年4月下旬某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消防队旁友仙阁小酒馆内,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陈某放在吧台旁桌子上的一部白色三星手机(价值78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7、2015年5月30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庄浪西路工农村汽车零件厂经适房工地,见四周无人,将一楼工房内存放的一袋铜质接头盗走,出门时被工地人员发现,后乘工地人员不备携带9包铜接头(价值2088元)逃离现场,销赃挥霍。8、2015年4月24日下午5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新天乐对面三楼周虹美容院,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付某某放在吧台上的一部白色酷派8720手机(价值15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9、2015年5月31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窜至兰州市西固区西固区法院对面顺兴印务店,见四周无人,将受害人李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白色华为8817D手机(价值1299元)盗走后逃离现场。10、2015年4月10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余雪在兰州市西固区天鹅湖附近的声雨竹服装店,趁被害人晏某不备,将晏妮放在展示柜上的咖啡色钱包拿上,准备出门时被店员发现,余雪将钱包里的手机拿上,把钱包扔在地上,趁机逃离现场。后将手机以200元在西固变卖。赃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雪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抢夺罪对被告人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罪并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余雪不持异议,且有侦查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失主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余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余雪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盗窃罪、抢夺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余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种罪行之盗窃罪,属于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之抢夺罪,属于自首,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雪犯二罪,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豆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雅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