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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国勇、曹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国勇,曹振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28号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津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告李国勇。被告曹振英。(与李国勇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国勇、曹振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国勇所有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新居里8号楼3-501室的房产(房权证号为兴私字第××号)一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抵押、转让、买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长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