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奉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2012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奉新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3年11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奉新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当日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2015年1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奉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正烈、张荣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奉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在奉新县石溪办事处桃源村一老房子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赌场开设了一个月左右之后,徐某某(另案处理)找到彭某某并安排其手下龚某某(另案处理)、谌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看场子,每天领取工资。后徐某某见赌场收益较好,向彭某某提出要该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并获得同意。随后二人在甘坊镇横桥村严某某家老屋、甘坊镇甘坊村徐某甲家老屋,澡溪乡坑头村刘家组钟某某家老屋、澡溪乡九仙村蕉园组赖章某、蔡某某家老屋等处开设赌场,并收取楼钱。赌场开设至2011年9月份,共抽头渔利约15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龚某某、谌某某、张某某、黄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摄影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提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左右,被告人彭某某租用奉新县石溪街老电站处一房子作为赌场,采取用麻将进行“筒子九”赌博方式,吸引多人前去赌博,每庄赌资几百元至三千元不等,倒庄按10%收取楼钱抽头赢利,每天收取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楼钱。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徐某某获悉后(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彭某某要求安排其手下人员龚某某、谌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赌场看场子,每天领取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后徐某某见赌场收益好又提出要该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被告人彭某某答应了其要求,继而二人先后租用甘坊镇横桥村严某某家老屋、甘坊镇甘坊村徐某甲家老屋,澡溪乡坑头村刘家组钟某某家老屋、澡溪乡九仙村蕉园组赖章某、蔡某某家老屋作为赌场,仍采取进行“筒子九”的赌博方式吸引众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彭某某一方人员张某某、黄某、彭某某、钟某甲安排负责参赌人员做庄、收取楼钱等事宜,徐某某安排龚某某、项某某(另案处理)管事,其手下人员董某、邓某(两人均在逃)负责记账或收楼钱,赌场均按10%收取楼钱抽头赢利。赌场开设至2011年9月份,共抽头渔利约150万元。201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彭某某询问时,其主动交代了赌博的事实,并检举揭发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犯罪事实。奉新县公安局根据收集掌握的证据,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本案,于2015年1月6日决定立案侦查,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认了其赌博的犯罪事实。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已由奉新县公安局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质证的在案证据证实:同案人徐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左右,彭某某(外号“三毛”)在石溪开了个赌场,因和彭某某比较熟,就经常开车去赌场赌博,那个赌场也是以“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每天能收到一、二万元的楼钱,还比较稳定。因为当时他手下一伙人比较多,每天吃喝开支都比较大,他就跟彭某某说现在人多,好难活,要求在他的赌场给他下面的人每天留一千元以上的工资,彭某某同意了。然后他就交代龚某某每天带点人去赌场转转,场子里每天留了工资的,领到工资就安排大家的吃住。龚某某基本每天会带些人去石溪赌场里领工资,领了一个月左右,共领到三万多元。之后在龚某某的提议下,他打了个电话给彭某某管事的黄某,表达了想到彭某某开的赌场得一点股份的意思,黄某当时说其做不了主。过了一会儿,彭某某打电话给他,约好在朝日宾馆见面,开始彭某某不愿给他股份,最后同意了给他三分之一的股份。接下几天他就带着龚某某、董某等人去场子里,除掉开支,他名下三分之一股份每天能分到二千多元。他看到场子里每天将近二万元的楼钱收入,分到名下只有二千多元,就问黄某怎么回事,黄某就把开支费用跟他说了,觉得开支确实比较大,就又想了一个主意,打电话给彭某某,假装说每天带这么多“小孩子”(小混混)在场子里不好看,靖安人有点怕,要不每天给三千元,一个人都不带来,彭某某拿他没办法就同意了,钱每天由别人带给他。过了几天,他考虑积攒赌博人脉资源,又找彭某某谈过,最后谈好他得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外加“小孩子”一千元工资,两辆车子的车费四百元。赌场还是跟原来一样赌“筒子九”,做庄最低一千元起,上不封顶,不管是倒庄还是封庄都是按5%比例抽取楼钱。他叫龚某某安排人在赌场记账,彭某某安排黄某管事,彭某某的哥哥“平哩”收楼钱。赌场开在石溪到澡溪的路上,搬来搬去开了三四个地方。另外还在甘坊横桥开过赌场,他入股后赌场开了一个来月,之前彭某某已开了二、三个月,入股后赌场收入有五、六十万元,包含工资在内,他分到十六万元左右。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跟他说彭某某在石溪开了赌场,其亦有股份,叫他带人到赌场管事。第二天他带董某等人开车到石溪赌场正式参与管事,由董某和彭某某那边的人员黄某轮流负责收楼钱或记账。赌场的地点经常换,前后开了有三四个月,然后又转到甘坊镇街边上开了几天,然后又转到澡溪乡开了一个多月,前后开了半年。赌场按倒庄百分之五,封庄随便给的方式抽取楼钱,收的多时一天可以收到二万元,少的时候也有三四千元,每天稳定有一万多元楼钱,除掉赌博人员的开支,他与黄某两人当场对半分好钱,总收入约一百八十万元,除掉开支,他们一方每天平均可分到四千元,总计下来约有七十万元。证人谌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4月份左右,他和胡某因没钱就想去搞点钱用。胡某听说“三毛”(彭某某)在石溪开赌场,就打电话给彭开祥要去赌场放高利贷,彭某某同意了。之后他和胡某、徐奇三个人每人从家里拿了一万元到彭某某开的石溪赌场放高利贷,赌场每天补给三人500元工资。彭某某在石溪桃源开了一个月赌场后,转到石溪电站、甘坊横桥、百丈寺旁边、澡溪一个村开,赌场经常换地方。“二毛”(徐某某)带龚某某、项某某等人到彭某某的赌场来看场子,他听到徐某某问龚某某场子里收了多少钱,有没有人等,估计赌场徐某某有份。赌场以“筒子九”的方式进行,楼钱封庄随便给,没封庄按5%收。一直到8月份他因考驾照就没去了。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他在彭某某开的赌场帮收楼钱。彭某某于2011年春节后在石溪办事处桃源村、石溪电站、甘坊镇横桥村、澡溪乡九仙村等地开了赌场,开了一个月左右,徐某某要求入股就二个人一起开,但二人之间如何分配不清楚。他还帮联系了石溪桃源村龚某丙家的老房子做赌场。一直到2011年9、10月份赌场没有开了。赌博采取“筒子九”的方式进行,参赌人员主要是奉新、靖安县的。倒庄按10%收取楼钱,封庄除去庄钱收取盈利的百分之五。楼钱收的多时一天有二三万元,少时也有近万元,平均每天能收到一万多元。彭某某和徐某某在澡溪乡开赌场将近3个月,收到楼钱有八九十万元。彭某某从2011年春节后开始开赌场,一直至2011年9、10月份,前后有7、8个月时间。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在彭某某开的赌场管收楼钱的铁皮箱。彭某某在石溪电站老房子、甘坊镇横桥村、澡溪乡坑头村、九仙村开过赌场,后来“二毛”(徐某某)打电话要他和彭某某说得股份,他听后转告了彭某某,彭某某刚开始很气愤,考虑“二毛”及兄弟“帅崽”是混社会的,过了一、二天就同意了,但他们之间股份如何分配不清楚。赌场采取“筒子九”的赌博方式进行,做庄一般是500元、1000元起庄,上不封顶,参赌人员有奉新的,大部份是靖安县中源乡的人,每天赌场有二三十个人参赌。倒庄按10%、封庄按庄钱5%收取楼钱。彭某某这边安排了他及彭某某的哥哥彭某某负责看管收楼钱的铁皮箱子,这箱子由两把锁锁住,一把由彭某某管,另一把由徐某某、“帅崽”两兄弟管,只有两把锁同时打开才知道里面有多少钱,他估计赌场多的时候能收到3、4万元,少的时候估计也有1、2万元。在徐某某入股之前,彭某某是安排张某某收楼钱的,之后两方轮流安排人员收楼钱、记账,同时徐某某手下“亮亮”(龚某某)安排“龙龙”(胡某)收楼钱、记账,“猫哩”、“文杰”等人在赌场看场子、放高利贷。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弟弟彭某某和奉新县的“帅崽”、“二毛”一起开赌场时,叫了他和黄某在赌场管过事,主要看管“二毛”手下的人收取的楼钱是否放进了铁皮箱子,双方各管一把锁,同时到场才能打开。赌场一般是“帅崽”、“二毛”手下的“小混混”看赌场、收取楼钱、负责给赌场里的人送饭、发放接送赌博人员的车子费用等。楼钱是按倒庄10%、封庄按庄上的5%收取,人多时有二三十人参赌。估计每天都能收到几千元,多时有上万元。刚开始在石溪电站开赌场时,他不清楚。彭某某安排他到赌场管事后,他只在赌场管过4、5天的事,领取工资。之后赌场就搬到甘坊横桥村,一星期后又搬到了澡溪坑头村,他在赌场也只管了几天的事。赌场具体开了多长时间不是很清楚,彭某某与“二毛”股份怎么分配不清楚。证人陈某甲、陈乙、刘某乙、陈丙、蔡某某、胡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他们与同村村民在奉新县澡溪乡坑头村、九仙村、石溪乡桃源村交界处一间老屋内的赌场参加过“筒子九”赌博,参赌人员大部分是他们靖安中源人,少部分是奉新人。去过几次后,才知道赌场是奉新县石溪乡一个叫“三毛”的男子和奉新县城的一些“短命鬼”合伙开的。陈乙认识那些“短命鬼”中的“龙龙”、“猫哩”、“文杰”。赌场坐庄一般以1000元起庄,上不封顶,按倒庄10%、封庄按5%收取楼钱,一般由“三毛”的哥哥“浪妹子”和黄某收楼钱。刘某乙称多的时候一天能收5、6万元的楼钱,少的话起码也有1、2万元。估计赌场开了3、4个月时间。蔡某某、胡某乙从赌场领取过工资。证人袁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奉新县石溪人“三毛”和县城的“短命鬼”“二毛”合伙在甘坊横桥开了赌场,他经常去那里赌博玩“筒子九”。赌博人员大部分是靖安那边的人。“三毛”哥哥“浪妹子”或黄某在赌场里收楼钱,赌场一般是1000元起庄,倒庄按做庄钱的10%、封庄按5%收取楼钱,收的楼钱放在一个铁皮箱子里,估计多的时候一天可收3、4万元,少的时候也有1、2万元的楼钱。有“短命鬼”在看场子、放高利贷,甘坊横桥的赌场开了1、2个月时间。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一天,彭某某告诉他石溪有个赌场叫他去玩一下,后来知道是彭某某开的。他就到了石溪桃源村的一户人家,看见有二三十人在玩“筒子九”赌博,大部分是靖安中源人,他也参与了,彭某某在赌场安排赌博的人做庄。赌场按倒庄10%、封庄按5%收取楼钱,有很多“短命鬼”在收楼钱。后来听说彭某某在甘坊横桥也开了赌场。证人钟某甲、钟某乙、周某甲、刘某乙、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他们在澡溪乡坑头村、石溪老电站后面由“三毛”开的赌场玩过“筒子九”。“三毛”的赌场经常会换地方,知道的有甘坊镇横桥村村部后面的一栋老房子、澡溪乡九仙村焦园组一栋老房子、石溪桃源村与澡溪乡坑头村交界的一栋老房子,在坑头村开的时间长一些,有二个月左右。赌博人员多时有四五十人,少时有一二十人。赌场按倒庄10%、封庄按5%收取楼钱或随意给,“三毛”的哥哥“浪妹的”、黄某及几个奉新县的“短命鬼”在收楼钱,估计多的时候可以收到3、4万元,少的时候也有1、2万元。证人温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后他在开出租车期间,送客从奉新县城到山区坐车的人说,在石溪街上“三毛”开了个赌场玩“筒子九”。同年5月,一个叫金乙(音)的男子打他的车到甘坊横桥的赌场,很多人在玩“筒子九”赌博,等他准备离开时,一个年轻男子拿了200元路费给他,在与赌博人员闲聊时才知道赌场是“三毛”和“二毛”合伙开的,“三毛”的哥哥负责收楼钱,一个叫“猫哩”的人负责记账。他在赌场看到倒庄按10%、封庄按5%收取楼钱。后来听说“三毛”把赌场从甘坊横桥搬到澡溪坑头与石溪桃源交界的地方。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左右,他陆续送过很多次靖安中源乡人去“三毛”在澡溪坑头村、石溪乡、甘坊镇开设的赌场赌博,看见赌场围满了人,最少有二三十个人在玩“筒子九”进行赌博,听说有一次仅楼钱就收了4万多元,赌场散场后他就去领车费,总共领到2千元左右。还听说赌场是“三毛”和“二毛”合伙开的。证人严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周勇打电话要他帮忙在甘坊横桥找一个合适的地方开赌场,他联系了他堂哥严某某的老房子。第二天周勇告诉他是“三毛”和县城的人要开个赌场,他就带“三毛”那边的人到了严某某的老房子,参赌人员大部分是靖安县中源乡的人,每次有二三十人以玩“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因怕公安机关打击,赌场开了三四天,“短命鬼”在收楼钱,倒庄、封庄都按10%收取。证人严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听说横桥村严某某的老房子里由“三毛”和县城的“二毛”开了赌场,他偶尔会到赌场去看一下,有三四十个人在玩“筒子九”,大部份是靖安中源人。奉新的一些小混混在看赌场、收楼钱、放高利贷,楼钱一般是按庄钱10%收取,估计一天能收到二三万元,赌场开了三四天时间。证人徐某甲、黄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甲接到周勇的电话说有朋友想到甘坊村他家里开赌场,后来知道是“三毛”想开,徐某甲同意了。“三毛”在徐某甲家开了两次赌场,前后七八天时间,每天给徐某甲母亲黄某丙200元房租。听说赌场是“三毛”和县城短命鬼“二毛”合伙开的。证人龚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的时候,“平哩”(张某某)一伙人对她说要到其石溪桃源街上的房子里赌博,她征得房子其他人同意后就答应了,双方谈好每天130元房租。赌场是“三毛”开的,前后开了一个星期的时间,参赌的大部分是靖安县的人。听赌博的人讲倒庄按10%收取楼钱,有“短命鬼”看场子。证人何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三毛”找到他说要到石溪桃源村的老房子里赌博,他答应了。赌博方式是“筒子九”,有二三十人参赌,县里的“短命鬼”在收楼钱,倒庄按10%收,封庄按5%抽。赌场陆续开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后来听说搬到甘坊镇、澡溪乡一带的地方。证人曾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带了几个人到其位于石溪乡桃源村的房子,称要开赌场,每天补100元左右的电费,她同意了。当天张某某那伙人就准备好赌博工具在她家客厅玩“筒子九”,楼钱是按倒庄10%收取,因公安机关经常来抓赌,赌场会经常变换地方,陆续在她家开了一个多月,听说赌场是“三毛”和别人合伙开的,“龙龙”等一伙短命鬼在赌场看场子。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同村的“安啊者”(吴某丁)找到他说让赌博的人在他澡溪乡坑头村的老房子里赌博,每天付120元钱,他同意了。之后有几十个人围着一张桌子用麻将赌博,玩了6天后那些人就走了,隔了15天左右,那些人又在他家开赌场7天左右,前后开了半个月左右。听说赌场是石溪的“三毛”和别人开的。证人孔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时听说“三毛”在澡溪坑头一老房子里开设赌场,是坑头村的“安啊者”帮联系的,“三毛”在坑头开了一段时间后,将赌场搬到了九仙村焦园组赖某丙的老房子里,赌场是用麻将推“筒子九”进行赌博,他去过赌场一次。赌场按倒庄10%收取楼钱,在这两户人家开设赌场加起来可能不超过十天,参与赌博的大部分是靖安县人。证人赖某丙的证言证明:2011年左右的一天九仙的蓝某某找到他说有人想在他位于九仙焦园的家里开赌场,每天付200元场地费,另外给300元提供午餐费用,他同意了。过了几天就有人在他家老房子旁边用麻将推“筒子九”赌博。赌场开了几天时间。他不知道赌场是谁开的。证人蓝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三毛”和县城的“短命鬼”在澡溪坑头一个五保户的老房子里开设赌场,他去赌场玩过几次。“浪妹者”和黄某在收楼钱,因公安抓赌停了几天。“浪妹者”认为焦园比较安全,就让他联系,他就联系赖某丙家,每天付500元场地费和吃饭的费用。在焦园大约开了一个星期,“三毛”又将赌场搬到其他地方了。在坑头赌场开了一二十天,在焦园开了可能不到十天,两个地方加起来一个月左右。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明:2011年他根据彭某某的请求,在本村澡溪乡坑头村联系了一低保户的老房子做赌场。赌场每天有二三十人参赌,玩“筒子九”赌博游戏,倒庄按10%收取楼钱,封庄随庄家的意思给,看见有一些“短命鬼”在看场子。赌场开了一个星期,之后将赌场搬到了澡溪乡九仙村、石溪乡、甘坊镇等地。辨认笔录、摄影照片证明:黄某、彭某某、陈某甲、陈乙、袁某甲、刘某乙、钟某甲、钟某乙、周某甲、温某乙分别从侦查人员提供的10张不同男子的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三毛”(被告人彭某某)、“二毛”(徐某某)、“帅崽”(徐习通)于2011年在奉新县澡溪乡坑头村、九仙村、石溪办事处桃源村、甘坊镇开设赌场。文杰(项某某)、“猫哩”(谌某某)、“龙龙”(胡某)、邓某在赌场看场子。“浪妹者”(彭某某)在赌场收取楼钱。指认笔录、摄影照片证明:黄某、彭某某指认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二毛”于2011年在澡溪乡九仙村蕉园组赖章某家老房子、澡溪乡坑头村钟某某家老房子、甘坊镇横桥村严某某家老房子、石溪办事处电站老房子开设赌场。现场勘查笔录、摄影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徐某某在甘坊镇横桥村严某某家、石溪办事处电站、澡溪乡坑头村刘家组钟某某家、石溪办事处桃源村炉下组何某丙家、桃源村小碰组曾某丙家、龚某丙家、甘坊镇甘坊村下南组徐某甲家老房子开设赌场的位置、概貌进行勘验、摄影。到案情况说明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在对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初查过程中,专案组民警在江西省赣西强制戒毒所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询问,彭某某交代了其开设赌场的行为,并积极反映闵某某、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事实。奉公(禁)强戒决字(2013)0002号强制戒毒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4日奉新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彭某某强制戒毒二年。(2012)奉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明: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期考验期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奉新县公安局在侦查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通过审讯犯罪嫌疑人龚某某等人,其供述2011年徐某某伙同彭某某在澡溪、石溪等乡镇开设赌场达半年之久,抽头渔利数十万元,遂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本案,于2015年1月6日立案侦查。奉公(刑)诉字(2015)0048号起诉意见书证明:闵某某等2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已由奉新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2日向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彭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1年过完春节后他在石溪办事处桃源村找了一祠堂开设赌场,采用“筒子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始参赌的人都是石溪本地人,后来靖安县中源乡来了一些赌博人员,而且赌得比较大了,一般有二三十人参赌,安排张某某帮收楼钱,倒庄按10%、封庄按5%收取,每天能收到4、5千元,总共收了10万元左右,怕有人闹赌场,他会给在上富镇混社会的胡某一些钱。他每天会回到县城,经常和徐某某在一起,并给徐某某一些钱。赌场开了一个多月后,征得他同意后,徐某某就叫了手下人“龙龙”、“猫哩”、“亮亮”、“小羽”、“文杰”、“外甥”、“龙狗”、徐某、官某等人到赌场看场子,由他每天付2、3千元给这些人。后来赌博的人多了,赌得也比较大,赌场内收到的楼钱平均一天有一万多元,多的时候会有几万元,徐某某看到赌场效益好,通过黄某向他提出要得赌场三分之一的股份,他被迫同意了,然后在石溪桃源村、石溪电站、甘坊镇横桥村、矿山上、澡溪乡坑头村、九仙村蕉园组轮流开赌场,一直到2011年8、9月份,开了大半年以上,由他这边安排的人员和徐某某安排的人员轮流收楼钱、记账,他和徐某某一起开赌场总共收到140万元左右的楼钱,此前他一个人开赌场期间大概收到10万元左右,合计收到楼钱150万元左右,他分得50万左右,后来赌博输掉了,徐某某分得40万左右,其他的钱都用作了赌场的开支,包括工资、房租、吃饭、车费等。2014年7月22日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彭某某询问时,其如实供认了他在石溪开过一段时间赌场的犯罪事实,并揭发了闵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些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组织人员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150余万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故意伤害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赌博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彭某某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开设赌场的事实,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罪行,侦查机关已查证,属立功,可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2)奉刑初字第134号对被告人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所宣告缓刑部分;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毛毛人民陪审员 熊衍铭人民陪审员 倪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