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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光花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齐光花,刘世祥,刘万民,张燕玉,郑文静,刘世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齐光花,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世祥,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万民,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燕玉,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郑文静,女,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世升,男,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陵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光花、刘世祥、刘万民、张燕玉、郑文静、刘世升借款合同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以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陵商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