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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陈惟海、曹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陈惟海,曹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3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告:陈惟海,男,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曹美霞,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陈惟海、曹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惟海、曹美霞银行账户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