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梁钢与陈松、吕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钢,陈松,吕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梁钢。被执行人:陈松,(新昌大厦)。被执行人:吕永良。申请执行人梁钢与被执行人陈松、吕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济困难;被执行人吕永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19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锦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