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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钟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住本市。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金融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钟某某先后向广发银行、中信银行申领信用卡并使用,后在无归还能力的情况下持卡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钟仍未归还所欠款项。截至案发,钟共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3万余元。其中,广发银行0.15万余元、中信银行1.1万余元。2015年6月3日,被告人钟某某在了解到民警已至其公司后自动投案。到案后,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提供的包括报案书、申领资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告人钟某某的恶意透支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信贷秩序,因此,在被告人钟某某缓刑考验期限内,本院禁止其再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领信用卡。(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上述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