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8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于克芝与崔攀、崔红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克芝,崔攀,崔红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887-1号原告于克芝。被告崔攀。被告崔红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该分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克芝与被告崔攀、崔红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克芝正在治疗疾病,无法按要求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审 判 长 申建立审 判 员 顾春华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