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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8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恩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恩琼,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883号原告李恩琼,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878611-1。负责人余文焱,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恩琼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恩琼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恩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恩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李恩琼负担。审 判 长  刘 静代理审判员  陈渡仿人民陪审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隆应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