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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焦健与闫吉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健,闫吉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焦健,女,生于1968年4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大专文化,职工,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闫吉庆,男,生于1963年8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原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焦健与被执行人闫吉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3)沙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21170元,执行费218元,共计213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2117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卫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去向或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沙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永清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