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与韩三良、孙玉敏、张建军、张素真、冯贺振、崔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2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负责人郭玉霞,任行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万军,男,汉族,1970年生。系该单位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韩三良,男,汉族,1970年生。被告孙玉敏,女,汉族,1965年生。被告张建军,男,汉族,1973年生。被告张素真,女,汉族,1970年生。被告冯贺振,男,汉族,1972年生。被告崔美玉,女,汉族,1979年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诉被告韩三良、孙玉敏、张建军、张素真、冯贺振、崔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六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韩三良、孙玉敏、张建军、张素真、冯贺振、崔美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辰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