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金优谟与胡乃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优谟,胡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200号申请执行人金优谟。被执行人胡乃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优谟与被执行人胡乃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优谟申请执行43704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755元,由被执行人胡乃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陈文善审判员 刘启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