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徐起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徐起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41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百菜村。法定代表人王迪,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起昂,住辽宁省营口市。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金玺汽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起昂担保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外民三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起昂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起昂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4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张弘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