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凿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凿某,女,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贾加乡。被执行人李某,男,藏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能科乡。申请人凿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凿某彩礼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申请执行人凿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彩礼款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凿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5年10月28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凿某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20200元,应由被执行人李某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李某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凿某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尖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桑杰扎西审 判 员 端 知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更尕三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