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与赵子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113号申请人济宁太白路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子龙。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保函字第106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洲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