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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玉龙与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43号原告:周玉龙,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卫星,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股东。原告周玉龙与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星、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玉龙诉称:2014年底,被告在怀远县褚庙村美好乡村建设施工工程中,原告为其工程的老村道路改造、绿化、下水工程施工,现工程完毕,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56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玉龙工程款156000元。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意见,但要求原告提供工程合同和工程决算单。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被告在怀远县褚庙村美好乡村建设施工工程中,原告为其工程的老村道路改造、绿化、下水道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完毕,被告结欠原告工程款156000元。本院认为: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周玉龙工程款15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周玉龙要求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玉龙工程款15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被告蚌埠中安鸿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