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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二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二初字第616号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石松田。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董四清。委托代理人辛利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称,2012年4月20日原告、被告签订洛阳市涧西区广瑞家园小区楼房防水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单价单层每平方13元,双层每平方26元,合同总价以实际面积结算为准,工程期限按工地实际要求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带领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做防水工程,2013年元月底防水工程全部完工,该被告单位项目负责人马战胜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3年4月14日二次验收合格并写了广瑞家园2号、3号、4号、5号楼防水工程总面积为3917平方,价款合计101842元。从此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防水工程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2015年6月8日原告委托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给被告送了律师函,当时公司负责人讲“你们起诉吧,等法院判决书下来,这样好给你们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防水工程款101842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被告主体资格异议书》,称:原告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均有错误;本案被告并不明确,而且错误,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要求;3、本案送达程序明显错误。恳请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其起诉的被告应具体明确。原告起诉的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而非原告诉状所称的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系马宾伸,而非原告诉状所称的董四清。故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省天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杜六斌审 判 员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金 来源: